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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國家首次提出了“第三方醫藥物流”的概念,至今已有7年。在這7年里,各省曾提出過“代儲”、“待運”的說法,但是從未正式出臺過省一級的第三方醫藥物流批準政策或者執照。
這一情況近期逐步有所改變,2010年新版GSP征求意見稿中首次提出第三方醫藥物流企業的概念后,許多省級藥監部門終于開始了政策試水。
目前,國內已實質性推出第三方醫藥物流試點的省份主要有山東、江蘇、浙江、湖南、云南、海南、吉林、北京、廣東等,這些省份主要是以向企業發放第三方醫藥物流試點資格批復件的形式進行政策探索。
而部分省份的試點企業也以自身的努力,逐步拓展開了第三方醫藥物流市場,并且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主體之惑
醫藥企業要取得從事第三方醫藥物流的資格,首先必須達到現代物流的標準。在我國各省的操作中,省內有現代物流暫行標準的,以省內暫行標準為驗收準則;沒有暫行標準的,以新GSP征求意見稿和各省局關于項目的批復件為驗收準則。而作為省級藥監部門,目前多為通過授予企業針對項目的批復件來給予企業經營第三方物流業務的資格,授予對象主要為醫藥企業或下屬子公司,分公司不成為授予對象。
從目前各省試行的情況看,國內實質性取得藥監部門認可并為藥企提供物流服務的第三方醫藥物流企業主要有兩種主體:社會物流和醫藥物流。
第一種就是以浙江邦達物流、湖南全州醫藥港、郵政物流等為代表,由社會物流企業為醫藥公司提供倉儲、運輸配送、代收貨款等第三方醫藥物流服務。按照國家商務部的相關規劃,這種模式因其能夠有效整合社會物流資源將得到鼓勵和支持。
但是,在我國目前的現行法規和藥品流通格局下,又需要慎行。事實上,社會物流企業多年來從事藥品儲運業務,從現行法規而言是不需要接受藥監部門監管的。但因專業領域的不同,社會物流企業又很難按照藥品在流通過程中必須遵守GSP標準進行作業操作。這就導致了藥品一旦進入社會物流體系,其流通監管將存在盲點,越到終端越為嚴重。
當然,將社會物流資源納入第三方醫藥物流領域是大勢所趨。但是根據國家相關法規,企業要取得第三方醫藥物流資格,必須通過GSP標準驗收,進一步的前提就是要獲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因此,如果不解決該問題,社會物流企業直接獲得第三方醫藥物流試點資格,是不符合政策的。
目前,我國取得第三方醫藥物流服務資格的企業還是以各地規模商業藥企為主。尤其是近兩年來,一方面,醫藥公司的主要醫院市場越來越受政策的影響,而企業的物流服務能力越來越成為衡量一個企業能否從事醫院業務的標準。另一方面,隨著國家新版GSP即將出臺,醫藥企業在物流領域的投資規模將越來越大,有效的物流服務不但成為降低企業運作成本和提升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因素,也成為企業繼續生存下去的必要條件。
在這一大的背景下,借助政策門檻,通過取得第三方醫藥物流資格的方式吸引并整合當地眾多的中小醫藥公司或個人做大業務規模,成為許多藥企建設現代醫藥物流中心以及爭取第三方醫藥物流資格的動因。
事實證明,該舉措有一定的效果。
配套政策待完善
據專門從事醫藥物流建設研究的上海通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調研,從目前企業獲批的情況看,醫藥企業要取得現代物流或第三方醫藥物流試點企業的資格,不但要有面積超過15000平方米的倉庫,還要有對藥品出入庫、在庫管理、配送在途各環節進行有效溫濕度監管的信息系統,藥品在庫操作更是要有自動分揀系統、WMS系統等現代物流軟硬件設備。
醫藥第三方物流的普遍化推廣已經滯后,政策的制訂需要提速。筆者建議,國家商務部門應加緊制訂現代物流和第三方醫藥物流標準,藥監部門需要提高監管手段和水平,建議由各省藥監認證中心負責資格認證。
另外,發改委、商務部、衛生部也應考慮出臺政策,給予獲得第三方醫藥物流資格的企業優惠政策:未達到新版GSP物流標準的藥企,除非將貨品交給獲得有資格的企業托管,否則不得從事藥品經營業務。制藥企業,不得設立異地庫,只能托管當地具有第三方醫藥物流資格的企業提供貨品儲運服務。無該資格的物流企業,不得進入藥品儲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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