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有各類物流法律法規的制定,基本上已能維護目前物流業的經濟秩序,但仍不能滿足物流業飛速發展的需要,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是:
1.物流業缺乏系統而專門的法律規定。目前,我國執行的有關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從內容和行業管理上分散于海陸空運輸、消費者保護、企業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別制定的有關規程和管理辦法,是在不同時期、由不同部門針對不同問題制定的,形成多頭而分散的局面,呈現出雜亂無章的狀態,缺乏物流行業系統專門的法律規定,導致市場機制不健全,秩序混亂,價格無序。
2.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規層次較低,法律效力不大。我國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規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頒布,規范性不強,缺乏法律責任的制約作用,大多是一些條例、辦法、規定和通知等,其中不少內容還有悖國際慣例,在具體運用中缺乏操作性,難以產生法律效力,多數只適合作為法庭審判的參照性依據,不利于調整各物流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缺乏對物流主體行為的制約作用。
3.物流法律法規滯后。我國目前執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規還是從過去計劃經濟體制環境下延續而來的。他們是根據當時的情況制定的,雖在當時對于推動物流業的發展起過積極作用,但由于時空差異已出現適用范圍有誤、規制內容過時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問題,難以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環境下物流的發展,更難以適應我國加入WTO以后物流國際化發展的需要,急需補充、修訂和廢止。物流法律體系從技術上普遍缺乏對物流實踐的具體指導和調整作用,宏觀調控能力和微觀約束能力不足。
4.物流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物流立法上涉及交通、鐵路、航空、商業、供銷等多個部門,由于各部門協調溝通不夠,存在法律法規“打架”現象,難以整合物流各環節和各功能之間的關系,不利于形成行業優勢推動我國物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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