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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1960 次 發布時間:2019/1/10 10:4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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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廣東省中山市共有各類商品市場300多個,形成了眾多的以市場為載體的商貿物流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成立課題組,對近年受理的運輸合同糾紛案件通過實證調查等方式分析了運輸合同糾紛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相應對策建議。 一、運輸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近兩年受理的各類運輸合同糾紛案件134件,審結119件。案件類型中,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占126件、貨運代理合同糾紛占5件、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占3件。從訴訟主體來分析,企業(非物流公司)作為訴訟主體的有56件,快遞(物流)公司作為訴訟主體的案件有37件,其他訴訟主體的案件有41件。 二、運輸合同糾紛的特點 一是糾紛成因較為集中。運輸合同糾紛的成因多在于貨物運輸途中發生貨損而引發糾紛或因拖欠運費等情形而引發的糾紛。二是缺席判決比例較高,約占審結案件的35%。三是運輸合同相對方在交易過程中不規范導致糾紛高發。一些物流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存在合同不規范及送貨單、承運單不規范、無經辦人簽名或運輸公司蓋章等情形引發的糾紛占主要原因。四是糾紛發生呈現出一些新特點。如,托運人認為物流公司對其制定的限制賠償責任等格式條款未盡提示和說明義務,發生糾紛后條款不能得到托運人的認可而引發訴訟;由于合同約定由運輸企業代收貨款或墊付貨款而引發發貨方起訴運輸企業的案件呈增多趨勢;對貨物該加固不加固,發生糾紛后條款不能得到認可而引發訴訟;還有的是由于對托運物品是否特殊貨物約定不明,導致承運方被交通管理部門罰款,并產生司機補貼、裝卸費而引發糾紛及運輸途中因火災、車禍引發的損失負擔問題。 三、法律適用上的疑難問題 1.缺乏運輸合同導致難以確定訴訟主體 如一案件中被告某托運部否認原告提交的兩份承運單系其開具,并稱未與原告張先生發生該兩筆燈飾承運業務。該案又缺乏雙方簽訂的運輸合同,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前往被告營業場所對被告財務人員制作調查筆錄。由法院工作人員向其出示了原告提交的兩份承運單原件后,該托運部工作人員明確表示該承運單是被告的承運單,承運單上的貨物均已送到目的地。應法官要求,其財務人員還出示了一張公司作廢的承運單。該承運單的樣式與原告提交的兩張承運單的樣式一致,公司信息欄所載明的電話均與原告提交的兩張承運單上所載的一致。法院對原告提供的該兩份承運單證據予以認定。此外,還有因使用如“金日”、“華輝”等簡稱作為公司名稱,訴訟過程中,對方予以否認,導致難以迅速查明確認交易方的主體資格。 2.簽字手續不規范導致難以確定交易主體 托運人在承運人處簽名不規范,存在錯簽漏簽等現象,如一案例中,原告無法證實托運人徐元民(化名)跟原告承運單上的“徐也明”(原告主張為筆誤)存在因果關系,對原告的交易主體資格無法確認,導致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 3.貨損價值難確定問題 貨損價值問題如何確定,是運輸合同糾紛中當事人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雖然法律已經明確貨損的歸責原則,但一旦貨損發生之后,賠償數額應當如何確定也爭議頗大。雖然合同法規定了貨損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和不同情況下的處理方法,但實踐中當事人雙方對貨損的賠償數額應當如何確定仍然存在不少爭議。經過調研,對于貨物實際損失的判斷,一般存在以下做法。 一是根據合同約定判斷。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二是根據證據規則判斷。如對關于原告某燈飾公司的實際損失。法官審查原告提交的定做協議及附件上所載明的貨物數量與貨運部出具的托運單上載明件數是否一致,價款是否與其他證據載明的價款相符合進行判斷,從而確認損失價值。另一案件中,法官則根據原告提交的供需合同、銀行取款回單及違約金的收條,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原告交付被告托運的貨物數量及銷售價格屬實,從而據此認定原告貨物損失價值。 三是根據物流企業的行業慣例判斷。一般承運方約定發生貨損后按照貨物運費2至10倍范圍進行賠償的做法也較為多見。如某物流公司貨運單上第5條規定:托運貨物必須參加保價運輸合同,如有損壞,丟失屬本公司責任范圍,已保價的,按投保價格80%賠償;如不投保發生損壞,按運費5倍或*高不超過200元/件賠償,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又如案例中某貨運部出具的托運單下方注意事項中的第四項載明:托運人必須參加保險(保價)運輸,如有損失、丟失等屬承運人范圍內已保價(保險)貨物由承運人賠償,賠償時間不遲于45天,未參加保險(保價)的貨物,如出現掉失、丟失,承運人按其批貨物運費的2至3倍賠償。但當事人雙方對在訴訟案件中能否適用上述規定,爭議很大,一般來說要結合具體案情及當事人提交證據進行具體判斷。 四是根據貨物毀壞損失鑒定價值判斷。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確定的價值進行判斷。如經某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某湘D牌號重型普通貨車車載物品損失價值70126元。這也是法院在處理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中確定貨物損失價值的常見的做法。 4.對運輸合同中約定墊付或代收條款的處理 “托運代付”模式為物流行業較為常見的商業慣例。即物流企業代替生產廠家向經銷商收取貨款并結還給廠家,又區分為代收或代墊兩種模式,但導致的效果不同。其行業慣例一般是:若須承運人已確實收到收貨人的貨款,才能向托運人付款的,為“代收”;若不論承運人是否收到收貨人的貨款,都須向托運人付款的,為“代墊”。一般是在托運單上注明貨款金額,并約定“代收”還是“代墊”,另約定10至30天的代收代墊期限,即給承運人運送、交付貨款和向收貨人確認、追收貨款的預留時間。這種模式*大好處是節省資金,有媒體報道稱,一家物流企業,占地1000平方米左右,一年墊付資金就達5000到8000萬元。但墊付、代收貨款問題由于當事人雙方約定不明,商業交易人士講究快捷便利而忽視合同條款約定審查,也較容易產生法律糾紛。課題組認為,承運人應妥善處置托運人貨物而不應造成其損失,但也要綜合具體案情進行認定,不能一刀切。例如在一宗案例中,對承運方承諾墊付貨款的行為可以認定為運輸合同的附隨義務,在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時應盡到謹慎義務,承運方不能在沒有托運方明確指示的情形下未收款即交付貨物,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四、解決運輸合同糾紛的建議 相關部門及企業、個人應一起努力,進一步規范運輸合同相關交易環境及規則,以*大限度地減少與避免糾紛發生,主要有: 1.規范運輸合同文本 由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制訂統一、規范的運輸合同文本,以規范物流市場行為?梢酝ㄟ^行業協會制定和推廣物流行業標準,規范貨物的交接流程,制定運單范本和物流公司和從業人員資格的認證標準,以減少物流公司與貨主之間的糾紛,促進物流業的又快又好發展。 2.加強行業監管 由工商等部門加強行業監管。由工商部門堅決查處和取締物流運輸市場中的無照經營行為,加大查處各類不正當市場競爭行為力度,打擊違法經營,努力營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組織開展物流行業誠信服務專項檢查行動,整治物流行業虛假宣傳、違法廣告行為,督促經營者誠信經營;加強合同監管,檢查經營者的格式合同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原則,是否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建議由銀行加強對物流企業開具空頭支票的監管力度,從源頭上遏制空頭支票作為貨幣使用的不良做法,避免因代收墊付貨款而產生糾紛。 3.注重交易細節和提高技術水平 一是明確交易主體。建議運輸合同相對方全面、認真簽訂運輸合同,在簽訂合同時,注重對簽約人、交易主體的主體資格、代理權限的審核,確定真實的交易方。二是細化合同內容。對合同內容應包括運輸貨物的具體狀況、價值金額、貨物起運和到達地點及收發貨人名稱地址、運輸質量要求、是否有毒有害或特殊貨物、裝卸方法、賠償標準、管轄條款、墊付代收義務、違約金約定等盡量做詳細規定,少用單位或人名簡稱,注重收集包括錄音錄像在內的各種證據,將糾紛產生機率降到*低限度。三是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發揮物流行業協會作用,鼓勵和引導物流企業廣泛采用條形碼(BC)、射頻(RFID)、電子數據交換(EDI)、全球衛星定位(GPS)、智能交通系統(VICS)等信息技術,全面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 4.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組織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上門為貨運物流企業簽訂、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推廣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根據當地物流企業規模、企業文化、社會信譽等指標建立一套信用評級機制,每年對所有物流企業進行一次信用評級,并建立獎懲退出機制。引導物流中小微企業進行兼并重組,扶持個別規模大、有一定基礎的物流企業組建企業集團,服務物流企業做大做強,形成規模效應。5.加大普法宣傳 向消費者普及運輸合同相關法律知識,提示其在接受物流服務中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提高其風險意識。加大調解力度,在部分客觀事實難以查清,雙方爭議較大的情形下,法官應提醒當事人對訴訟風險、訴訟成本有一合理判斷,互讓互諒,達成和解協議以化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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