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蘇州物流行業作為承載區域間物資流動的紐帶,對于各行各業發展,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在陶瓷行業中,原材料的運輸、陶瓷成品的運輸,無不與物流有著緊密的聯系。隨著《公路安全保護條例》7月1日的正式實施,其中的限載規定對于幾乎100%以超載來減少成本、牟取利潤的物流業來說,只不過是把《條例》所帶來的成本增加的影響轉移到了企業的頭上而已。在整個陶瓷環境大市場本身就舉步維艱的當下,物流成本的增長對于企業來說,又是一場“雪上加霜”的災難。近日,記者走訪了各大陶瓷產區,通過解讀《條例》帶來的影響,探尋在高物流成本下的企業生存之道。
(一)、解讀《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正式實施 加大超載懲治力度
7月1日,國務院第593號令頒布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開始施行!稐l例》的頒布施行,在我國公路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標志著我國公路安全保護工作邁上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新臺階!稐l例》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對公路保護進行規范的行政法規,全面構建了公路保護的各項法律制度。它的頒布施行,對于依法保障公路路網有效運轉,更好地發揮公路在國民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及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出臺加大公路安全保護力度
公路作為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同時也承擔著促進國家綜合運輸體系發展的重要任務。公路建設的重要性早已深入人心,“要想富、先修路”等口號更是耳熟能詳。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十年來,我國公路建設取得了顯著成就。截至2010年底,全國公路總里程達398萬多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達到7.4萬公里。公路事業的快速發展為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公路建設大發展的同時,各類破壞、損毀公路及附屬設施的現象時有發生,既影響公路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又危及交通安全。針對公路保護方面的突出問題,完善相關的法規制度并嚴格執行,切實把國家花巨資修建的公路保護好、利用好,已成為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有必要認真總結經驗,制定公路安全保護的專門行政法規,充實和細化公路法所確立的公路安全保護方面的基本制度,為公路安全保護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早在1997年,國家就出臺了《公路法》,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新形勢、新情況不斷出現,新經驗也不斷得到總結,尤其是近年來卓有成效地開展車輛超限治理以及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探索出了許多公路安全保護的新機制、新舉措。因此,及時出臺《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鞏固公路安全保護的新經驗十分必要。
制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是要全面構建公路安全保護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務,使廣大人民群眾能夠更好地享受公路事業發展的成果。2007年,國務院將《條例》列入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2008年和2009年列入重點立法項目。2011年3月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發國務院令,頒布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1年超限3次將被停運 強行沖卡扣車并罰款3萬
超載超限由來已久,一直是公路管理中的“頑疾”,而且違法超限運輸危害極大,是*為嚴重的公路“殺手”。但是相關管理部門在很多時候對此監管并不是很嚴,特別是在一些物資較為緊缺的情況下,放寬綠色通道的荷載尺度也是家常便飯。
作為車輛超限治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在源頭治理方面加強了監管。《條例》明確規定了車輛生產、銷售企業的法律責任,規定車輛生產、銷售企業只能生產、銷售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等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對不符合標準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車輛登記;在貨運站裝載環節,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這些場所的監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規定,1年內違規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1年內違規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將被吊銷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運輸企業,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針對于以前在治超過程中出現的暴力抗法、擾亂公路管理秩序、強行沖關等問題,新《條例》規定,若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將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進一步規范農村公路養護管理
維護公路的完好、安全、暢通是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的職責,做好公路安全保護工作的出發點和*終目的是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出行條件。由此,《條例》明確了公路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對公路養護工程的及時公告和保暢義務,防止施工區域路段堵塞;并創新了行政許可的方式,建立了跨省大件運輸聯合審批機制,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加強路網運行監測,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發布公路出行信息等。
到2010年底,全國農村公路總里程達345萬公里。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公路保護工作,《條例》在行政法規層面首次引入了村道的概念,明確村道的管理和養護工作,由鄉級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對《公路法》作了補充;另一方面,為防止超限運輸車輛損壞農村公路,《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
為保障《條例》規定的公路安全保護制度落實到位,《條例》細化了行政處罰規定;完善了行政強制規定。主要是對擾亂超限檢測秩序、損害公路且拒不接受調查處理等危害較大的行為規定了責令改正、扣留工具或車輛等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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